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1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被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1萬6,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31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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