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
  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次按滿20歲為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
  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2條、第1089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
  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依原告起
  訴之資料所載,被告乙○○係民國00年00月出生,現未滿20
  歲之人,是原告應依上開法條規定,是原告應依上開法條規
  定,查報並以書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並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提出受損車輛修復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之單據、原
  告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之薪資證明等,上開書狀
  及事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除外)應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份數。如原告未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資料,
  則原告起訴即未合法定程式,將逕予駁回其訴。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