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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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 馬小字 第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端岑
陳惠如
被 告 鄭有盛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3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5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茹茵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