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昭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真慧 被告 陳禹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真慧、陳禹彤等二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前經核定為8,508,94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73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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