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債權人 邱瑞昇 債務人秉玉企業有限公司
之2號4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吳清來
之2號4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秉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聲請狀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秉「玉」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核與附件合約書所載公司名稱不符)。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