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67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馮慧芬
被告 范宇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