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6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原告甲00000000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乙○○總經理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衛署訴字第0九六00一二二三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均在台北市,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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