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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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7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名義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不符,請具狀更正正確聲請人名義,或提出通知人為聲請人之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