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59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之2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六四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