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立德 即伊德廣告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理納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理納財國際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