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34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被告對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聲請,已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楊博欽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