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一萬五千四
百九十八元,應繳裁判費三千四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千四百二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