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一萬五千四
   百九十八元,應繳裁判費三千四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千四百二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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