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63號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聲請聲請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聲請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婚字863號請求離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請求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7年7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惟上訴人並未繳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參,是其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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