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4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國華│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8206││108年8月13日││9│││元││起│││├──┼───┼─────┼──────┼──────┼───────┤│002│新臺幣│王國華│自95年3月2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88│││11399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王國華│自95年4月2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99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現金卡債權:緣相對人王國華(下稱相對人)於93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惟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相對人自108年8月12日起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20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信用貸款債權(借款15萬元):緣相對人於93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5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8.88。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60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3月23日後,其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113998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 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1.現金卡約定書、通知函、帳務資料。2.貸款契約、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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