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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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立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082號、111年度偵字第6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見投草警偵字第1110017247號卷第6至7頁、投草警偵字第1110021010號卷第6至7頁、111年度偵字第6082號卷第10頁、111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5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