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理人 張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