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7號聲請人 陳元琦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應為個人抑或商行?(本件聲請人與票據掛失通知人不符)。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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