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意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志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何志輝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為釋明。惟依對話內容觀之,債務人並未承認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本院遂於112年1月1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本件借款之匯款證明以為釋明,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補正通知後,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堪認聲請人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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