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49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异堃 即 陳致安 、智原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相對人是否包含智原企業社(因智原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合夥)?若是,請追加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