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 魏陳菜燕 被告 魏隆泉
魏秀珍 魏蕙雯 魏佳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徐慧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