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竇姿淇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叁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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