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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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林秋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9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24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08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706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447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998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939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