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上訴人 林東田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524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緝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偽造文書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東田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提起上訴,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詐欺部分上訴人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第一審判決有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此部分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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