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陳尚仁
相 對 人 崇誠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13號給付服務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胡淑芳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尚仁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仟元整,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三十日給付完畢,聲請人應於給付當日拆除聲請人所裝
設之系統。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