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間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1688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到院。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之情形,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