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89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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