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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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究本件債務約定何時清償仍有不明,請具體敍明兩造約定何時清償及聲請人何時提示本票。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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