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黃蘭如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卜啟燕 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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