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3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佩君
被 告 陳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提出之本件貸款契約約定條款第18條約定:「本借
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足見當事人間約定本件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