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4號
原告 陳旻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建樹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4號
原告 陳旻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建樹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