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7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世華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曾秀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秀金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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