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華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簡字第45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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