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國字第6號
上訴人乙○○
1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許淑清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縣燕巢鄉鄉公所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余如惠 律師 蘇瑛婷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