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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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八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拘票回證函暨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現未在監、在押,此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系統—查詢結果(查詢日期: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乙紙附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五千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