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九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