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 楊永淙 原告 楊永裕
楊慶地 楊慶霖 楊慶煌 楊菀琪 楊舜雯 楊理文 楊川田 楊啓東 楊惠美 楊淑惠 張倫振 張新智 張人文 張友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彭佳元 律師被告李春
施安訴訟代理人 林惠珠 被告 謝文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