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寶冏
王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廖寶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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