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鵬揚 住高雄市○○區○○里○○巷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任職之邑晟環衛公司設於高雄市楠梓區,且聲請人戶籍地亦係在高雄市,則請聲請人提出居住於臺南市之釋明證據。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0年6月起至102年5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0年6月起至102年5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其他政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自100年6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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