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7月11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7月30日繫屬本院,惟被告甲○○早於起訴前之97年7月
3日死亡,茲有起訴書正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及被告之戶籍資料1分在卷可考。因此,檢察官對於被告甲○○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惟竟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