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27號聲請人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受安置人R101072.法定代理人R101072B.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R101072(姓名、年籍均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自民國101年5月11日19時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4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R101072(姓名、年籍均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陳述經常遭受其二哥R101072A(姓名、年籍均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無故施暴,並曾對受安置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得逞數次,致使受安置人身心受創。受安置人二哥坦承因與同學偷看色情影片之影響,無法控制其衝動情緒,故於家中房間內對受安置人親吻臉頰及撫摸胸部、生殖器等強制猥褻行為。受安置人母親R101072B(姓名、年籍均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因工作因素,晚上常獨留受安置人及其二哥在家,仍無法完全保障受安置人之安全。另受安置人母親對本案受虐狀況仍避重就輕,並表示受安置人二哥為輕度智能障礙者及有情緒障礙,對於其行為無力管教,聲請人為保障受安置人權益,遂於同年月8日19時予以緊急安置。綜合上述,受安置人非以繼續安置,恐再次遭受不當對待之虞,無法保障其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繼續安置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101年5月9日府社工字第1010085474號緊急安置函、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及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乙份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受安置人之母為單親家庭,家中經濟仰賴政府低收入戶補助,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妥適教養環境,復衡以受安置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且無適當替代親屬可照顧,無法獲得完善養育及照顧,非以繼續安置,其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或自由恐有再遭侵害之虞,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