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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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佑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佑楠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佑楠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裁定自102年9月3日起羈押被告。
二、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玆因被告因同案於日本服刑完畢後遭遣送回台,於102年5月23日返回後即遭羈押,迄今已羈押4個月,而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免其有期徒刑8年之執行,若經折抵後所餘刑期不多,且被告坦承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僅尚待釐清是否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故本院認得以限制被告之住居所以代替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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