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林世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30日屆滿(期間末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嘉義市農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7月5日│12,735元│EA0000000│││││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