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瀚紳 指定辯護人 葉仲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瀚紳業已於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無羈押之原因,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84號、第971號),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並有卷附之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且量以人性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本性,並佐以被告於本院另案中,有遭通緝之紀錄,固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無法以其餘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之,於民國110年5月20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於110年8月18日起於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目前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