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建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李國諒 被上訴人 郭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鑑定事項應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鍾晴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