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即 吳冠緯 之繼承人 戴秀鳳
吳正鼎 被告 鄭凱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