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9,0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0,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