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99年度交簡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 鄭浩隆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鄭浩隆」之記載,係「甲○○」之誤繕,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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