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永龍
翟永濠 被告 陳月好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薛博仁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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