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63號原告 黃明文 被告 吳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據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79號(後改分106年度交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車費與物品毀損共計新台幣(下同)9,35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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