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昰樺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顯屬贅載,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